新乡学院生物工程学院项目负责人工作职责(试行)

作者: 时间:2026-05-1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压实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末端责任,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新乡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及《新乡学院生物工程学院实验室管理规定》等制度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 项目负责人是其所获批准入项目及参与人员在实验室运行期间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在实验室负责人的监督指导下,全面负责本项目的日常安全与运行管理。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在获批准入的实验室区域及时间范围内开展实验活动。如临时使用其他实验室,需提前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备,做好记录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须主动接受实验室负责人组织的二级安全培训,全面掌握实验室主要风险源及应急处置措施,考核合格并签订安全承诺书后方可申请项目准入。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参与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学生)扎实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培训内容必须紧密结合具体实验项目,重点涵盖本项目涉及的各类风险源(如危险化学品、特殊设备等)及对应的防范措施、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法。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建立并妥善保存本项目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记录,确保记录完整、真实、可追溯,并主动接受实验室负责人的定期检查。

第三章准入与人员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据实提交本项目及参与人员的准入申请材料,严禁弄虚作假,严禁安排未获准入资格和登记的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八条 对于涉及高危风险操作的项目,须主动配合实验实训中心及实验室负责人进行安全性和可行性评估,严格落实评估提出的防范要求。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需切关注本项目参与人员的变动情况,发生人员变动的,须及时将准入人员信息报实验室负责人。

第四章 日常运行管理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落实本项目实验实施期间的现场监督与管理责任,实验进行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场,确保参与实验的学生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需严格落实实验室使用“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每次项目实验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全面检查并确认水、电、气、门窗等处于安全关闭状态,在锁门后,第一时间将当日实验室使用情况及安全状态在指定管理群内或向实验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需严格落实“凡用必记”原则,每次实验结束后,规范、真实地填写实验记录、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等日常运行台账。

第五章 危化品与实验材料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危险化学品、实验材料的按需申报,严格落实“按需采购、适量领用”原则。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危险化学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全程管控,严禁违规存放、混放。

第六章 隐患排查与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需每次实验前后须开展安全自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实验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以及接到实验室负责人或实验实训中心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须在规定期限内坚决完成整改,不得推诿拖延,并配合实验室负责人的复查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发现影响实验室运行的基础设施损坏、仪器设备故障等问题,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故障登记,并向实验室负责人或实验实训中心报告,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第七章 设备使用与应急防护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需规范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前须熟悉设备性能及安全注意事项,杜绝野蛮操作。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需熟悉实验室消防设施及应急防护设备的位置与使用方法,实验前须确认应急物资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发生突发安全事件时,须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措施并如实逐级上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职责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生物工程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学校及学院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