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生物工程学院实验室负责人工作职责(试行)

作者: 时间:2026-05-1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实验室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压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新乡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及《新乡学院生物工程学院实验室管理规定》等制度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运行和分级分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学院及实验实训中心监督指导下,负责落实各项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生物安全管理、化学品与设备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与准入管理等,以及实验室日常运行的隐患整改及监督。

第三条 实验室的分级分类管理按照《新乡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四条 需指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担任,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开展实验室运行与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负责对申请准入的“项目负责人”开展二级安全培训,内容必须涵盖本实验室主要风险源及应急处置等,考核合格后需签订安全承诺书,并形成培训记录。

第六条 监督“项目负责人”对参与项目人员(学生)开展实施三级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培训内容涵盖具体项目涉及的风险源及防范措施,并督促其及时完成记录。

第七条 负责对上述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培训考核及时,记录完整真实。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八条 负责对准入项目和人员的材料进行最终审核,严禁未获准入资格和登记的项目及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九条 对于涉及高危风险操作项目的准入申请,须与实验实训中心共同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性和可行性评估,提出审核意见并存档备案。

第十条 及时掌握因项目变更、毕业、离职等原因的人员变动情况,监督相关人员办理变更手续,并按时将准入人员信息汇总报送实验实训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严格管理实验室钥匙及门禁权限。需授权项目负责人使用门禁或持有钥匙的,须做好登记备案,明确安全责任,并在项目结束后收回权限。

第四章 日常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安全管理员”与“项目负责人”落实实验室使用期间的日常监督与管理责任,确保实验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掌握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使用情况,按照“凡用必报”原则严格落实实验室使用“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确认水电气门窗等安全状态后方可锁门,并及时在管理群内进行情况通报。

第十四条 负责对本实验室各项日常记录(含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每周安全检查记录等)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与审核,监督严格落实“凡用必记”原则。

第五章 危化品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负责本实验室实施项目危险化学品购置的审核把关,严格落实采购、使用管理要求。

第六章 隐患排查与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依据《生物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清单》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以及实验实训中心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负责跟踪督促相关“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进行复查验收。

第十八条 对发现影响实验室运行的基础设施、设备故障等问题,接到设备故障登记后,须及时报实验实训中心按程序处置。

第十九条 对多次未按要求整改或多次违反规定的准入人员,有权直接取消其实验室准入资格并报实验实训中心。

第七章 设备资产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掌握本室所有仪器设备及基础设施运行状态,配合实验实训中心做好设备资产的盘点清查、报废或调配审批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负责本实验室运行相关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与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并按要求向实验实训中心提交备案材料。

第二十二条 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及应急防护设备,确保应急物资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职责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生物工程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学校及学院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