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生物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管理制度 (试行)

作者: 时间:2025-12-09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物工程学院实验室准入管理,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及学校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物工程学院校内所有实验实训场所的准入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项目包含实验课程项目和非实验课程项目。实验课程项目是指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实验课程和课内实验。非实验课程项目是指教师所承担的横纵向科研项目、本科生毕业课题、研究生毕业课题、大学生学科竞赛和创新创业类项目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学生包含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五条学院每学期至少一次组织师生开展全员安全警示教育与培训。

第六条实验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新生、全体教师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不少于8学时),内容涵盖生物安全、消防知识及急救技能等,考核合格后发放证书。须定期组织所有教师进行安全知识更新和技能强化培训。

第七条实验室负责人须指定安全管理员,负责所有进入教师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必须涵盖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可能涉及的安全风险及防范措施等,考核合格后签订安全承诺书。须定期组织实验人员(含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更新和技能强化培训,时间间隔应根据实验室的安全风险等级确定,对于高风险实验室,培训频率应适当增加。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负责所有参与项目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必须涵盖实验教学、非实验教学项目中可能涉及的风险源及防范措施,考核合格后签订安全承诺书。涉及高风险源操作项目必须进行专项培训和考核。须定期组织参与项目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更新和技能强化培训,时间间隔应根据项目实施阶段性内容确定,对于高风险操作项目,培训频率应适当增加。

第九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员每学年参加校级安全培训不少于2次。

第十条安全教育与培训须建立完善的记录档案,详细记录每一次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培训人员名单以及考核成绩等信息。档案材料进行分级管理,并应及时提交至实验管理办公室备案,保存至少1年,以备查阅和追溯。

第三章准入

第十一条所有拟进入人员须完成“第二章安全教育与培训”规定内容,实验室准入实行申请考核准入制,实验室负责人须向教研室主任提出准入申请和审核。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须按照课程教学项目、非课程教学项目的实际需求和时间安排,提前办理准入。

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准入审核采取“分级分类”方式。实验管理办公室负责所有实验室负责人的准入考核;教研室主任负责所有实验室负责人的准入审核;实验室负责人负责项目负责人的准入考核和审核,以及所有进入实验室学生的准入审核;项目负责人负责所有参与项目学生的准入考核。

第十四条对于涉及危险化学品、生物安全、辐射安全等高风险操作项目的申请,实验室负责人和实验管理办公室应共同组织人员对项目的安全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提出审核意见并存档备案;对于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准入人员因项目变更、毕业、离职等,应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并办理变更手续,相关材料应及时提交至实验管理办公室备案存档。实验教学项目的调、停等变更,需按照课程调停手续办理。

第十六条任何人员未经准入审核和登记严禁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严禁在实验室从事与实验无关的活动,严禁实施未经准入审核的项目内容。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学院每学期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所有实验室开展检查、抽查、巡查。对安全管理表现突出的实验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未按要求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的实验室和个人,予以逐级问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准入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追责。对发现的隐患及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的暂停准入资格。

第十八条实验管理办公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隐患发现及整改,保障所有实验室安全有序运行。

第十九条实验室负责人负责申请实验室的全面管理,包括监督项目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人员准入的审核、准入人员的管理、隐患排查、档案管理、实验室安全运行与日常检查等。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确保隐患及时消除;对多次未按要求整改或多次违反规定或造成安全事故的准入人员(含学生),可直接取消其实验室准入资格并报实验管理办公室;对发现影响实验室运行问题,如仪器设备损坏、实验环境问题(水、电、安全设施等)应及时报至实验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条实验室负责人须指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负责协助实验室负责人进行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是实验室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参与项目学生的日常监督与管理。项目负责人及参与项目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实验废弃物处理规定等,按要求规范登记实验室及设备日常使用记录。对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记录并报实验室负责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停用期间由实验管理办公室统一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其他实验室运行相关的档案材料(含实验室使用记录本、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本、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等)由各实验室负责管理保存至少1年,材料的发放、换领和收取由实验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四条学院负责制定《生物工程学院实验室负责人申报表》(含安全承诺书),实验室使用申请审核材料(含实验课程项目、非实验课程项目)、安全承诺书、准入人员信息登记表等由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制定,报学院审批后使用。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生物工程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制定单位:新乡学院生物工程学院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24日